金交所的起源
2009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明确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随后,2010年,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是我国家正式揭牌运营的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之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交易平台。之后,全国各地陆续组建了多家金融资产交易所,还有一些地区建立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遇挂牌条件: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二)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三)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四)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
(五)基础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六)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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