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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山东保险公估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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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一,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3,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5,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6,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6,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6,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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