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山东保险公估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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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一,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3,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5,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6,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6,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6,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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