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2023年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6
新审批大宗商品交易中心2023年对股东的要求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新设交易场所股东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交易场所控股股东
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需符合《实施细则》对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要求,交易范围与其现有主营业务相符,且在该业务领域内处于地位,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并且公司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温馨提示:就北京市的情况来说,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要求是极为严格的,一般要求是国有大型企业或者资金实力过硬的民营企业,并且区别于《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对交易场所股权应适度分散的要求(股东不少于5人,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2人),我们理解,北京市倾向于交易场所股权相对集中,并要求控股股东在交易场所运营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交易场所其他法人股东
交易场所其他法人股东符合《实施细则》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同样要求公司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温馨提示:我们理解,虽然《实施细则》要求其他法人股东具有相关行业背景,但是在控股股东已经在交易场所所处行业具有地位的情况下,实践中交易场所其他股东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例如投资咨询、技术咨询、运输、乃至系统开发、软件开发等,前述领域可以对交易场所起到一定补充、支撑作用。
三)交易场所自然人股东
交易场所的自然人股东需符合《实施细则》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无犯罪记录,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温馨提示:从目前交易场所日趋严格的形势下,不建议新设交易场所中有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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